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主要论点:
人类应该依照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即只要他们愿意自负责任和自担风险,就应该不受同胞实质的或道德的阻挠,而将其意见贯彻到自己的生活之中。
没有人妄言一切行动都应该像意见一样自由。相反,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
(总而言之,只要不伤害他人,个人的个性自由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