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如果个人与社会都有各自特别关切之事,它们就该接受各自固有的部分。凡是生活中大体关系个人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个性;而凡是主要关系社会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社会。
(个人行为不得损害法律所保障的他人的正当利益,并且人作为社会的产物,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个人行为只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那社会权力无权干涉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