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们错置自由概念,以致认识不到总是最有根据可被认定是为人父母者应尽的那些道德义务,乃至在很多方面放过理由最为充分的法律义务,其事又岂止教育子女之一端而已。将一个生命带到世上这一事件本身,就是人类生活中最需负起责任的行为之一。
只知降生而不考虑其祸福,如此轻率地担起此项责任,除非所降生命至少会有过上合意生活的一般机会,否则就是对那一生命的犯罪。 在一个人口已经过剩或受着过剩威胁的国家里,再去生一大堆孩子,就会带来因竞争加剧而降低劳动报酬的后后果,这对所有依靠劳动所得为生的人都是一种严重侵犯。
【不知道的以为本书作者是21世纪的人,谁能想到这么先进超前的观念,竟然出自上上个世纪的人之口?】
2.
大陆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除非男女双方能表明他们有足够支撑家庭生计的财产,否则不准许结婚。
这并没有超出国家的合法权限:这种法律无论是否便利可行(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境况和民情),都不能以它侵犯自由为理由加以反对。这种法律是国家为防止一种有害于他人的错误行为而做出的干涉,这种行为即便被认为不宜加以法律惩罚,也应该成为舆论谴责和社会诟病的对象。
【破案了,所以难怪不管哪个时代,大龄单身男女总是得遭受异样眼光】
3.
但是当前流行的自由观念,对在仅关某人自己的事情上真正侵犯其个人自由的做法轻易屈服,而当容他放纵自己的欲念就会为后代增添一个或几个不幸且堕落的生命,并且会以多种危害殃及他们周围之人(那些人无论如何都会受到他们行为的影响),却反对对其欲念施加任何限制。
人类如此奇怪地尊重自由,却又如此奇怪地轻慢自由,两相对比之下,我们不禁想象,一个人竟可以有必不可少的伤害他人的权利,却根本没有只求自己快乐而不给别人带来痛苦的权利。
【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想起陈铭那句“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归根到底,人类的本质是自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