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文学反映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
笔者于1981年发表了《关于文学特征问题的思考》一文,明确提出了文学的情感特征, 1983年又发表了《文学与审美》一文,阐述了文学审美特征论。笔者认为:
文学反映的生活是人的美的生活。人的整体的生活能不能成为文学的对象、内容,还得看这种生活是否跟美发生联系。如果这种生活不能跟美发生任何联系,那么它还不能成为文学的对象。文学,是美的领域。文学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具有审美价值,或是在描写之后具有审美价值。美并不单纯是客观事物的属性,它跟审美主体的主观作用有密切关系。什么是美的生活, 什么是不美的生活,什么生活可以进入作品,什么生活不能进入作品,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文学创造的是艺术美,艺术美来源于生活美,因此只有美的生活才能成为文学的对象的道理,却是容易理解的。诗人们歌咏太阳、月亮、星星, 因为太阳、月亮、星星能跟人们的诗意感情建立联系,具有美的价值;没有听说哪一首诗歌吟咏原子内部的构造,因为原子内部的构造暂时还不能跟人们的诗意感情建立联系,还不具有美的价值。诗人吟咏鸟语花香、草绿鱼肥, 因为诗人从这些对象中发现了美;暂时还没有听说哪个诗人吟咏粪便、毛毛虫、土鳖,因为这些对象不美或者说诗人们暂时还没有发现它们与美的某种联系。
笔者的论述显然从苏联文论界的“审美学派”吸收了“审美”和“审美价值”这两个概念。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的“解冻时期”,就对文学艺术的本质和特征展开了如何克服教条化的讨论。但是当时由于中国自身的情况所限,并没有认真从那次讨论中吸收营养。如,布罗夫在 1956 年就提出:“艺术是审美意识的最高的、最集中的表现。”他说:“美学的方法论不是一般的哲学方法论”; “把典型看成是通过具体的和单一的事物来表现‘一定现象的实质’, 这个定义早已不能令人满意了。从一般哲学意义上来看,这个定义仍然是对的,但从美学上来看, 则丝毫不能说明什么。这里指的是什么‘实质’呢? 大家知道, 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力求揭示‘一定现象的实质’, 但有各种各样的实质。雷雨的真正实质在于: 这是一种大气中的电的现象。是否可以说,诗人在描写这种现象的时候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揭示这种物理实质呢?显然, 不能这样说,因为诗人在描写雷雨的时候所揭示的实质是另一样东西。请想一想‘我喜爱五月初的雷雨’……这句诗。这里不仅没有表明雷雨的物理实质,而且从严格的科学观点看, 这种实质似乎被‘遮蔽’起来, 假如愿意的话, 还可以说被歪曲了。”如果说,以前的文学理论总是从哲学的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待文学艺术的本质特征的话,那么布罗夫的论述真正从美学的角度接触到了文学艺术问题,因此他得出的关于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的结论,对于苦苦想摆脱“文艺从属政治”羁绊的新时期的中国学者来说, 显然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笔者由此受到启发,提出了“文学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具有审美价值,或是在描写之后具有审美价值”。在这个表述中至少有三点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 提出了审美价值的观念。价值就是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审美价值就是对人所具有的诗意的意义。从这样一个观点来考察文学, 显然更接近文学自身。第二, 提出了文学的特征在于文学的对象和形式中。过去的理论受别林斯基论述的影响,认为文学与科学的区别仅仅在于反映方式的不同, 文学和科学都揭示真理, 科学用三段论的理论方式揭示真理, 文学则用形象的方式揭示真理。笔者不同意别林斯基的论点,认为文学与科学的区别首先是反映的对象的不同。第三, 文学反映的对象可以有两个层面, 一是本身就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如优美、壮美、崇高等;一是经过描写后会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如悲、喜、丑、卑下等。这样笔者就从文学反映的客体和反映主体两个维度揭示了文学的审美特征。
(四) 文学审美反映论
在当时学界多数人都认同文学的审美特性的情况下,进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提出严谨的关于文学审美特征的学说。这时已经到了20世纪 80年代的中期, 所谓“方法”年、“观念”年的出现, 使文学审美特征论者获得了更好的研究环境和更宽阔的视野。
文学审美反映论的构建,是基于对认识反映论的不满。笔者在 1984年出版的《文学概论》(上下卷) 第一章第三个标题是“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认为:“社会生活是文学的唯一源泉。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实,包括文学在内的全部意识形态(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和一切社会科学, 都是客观的社会生活的反映, 都以客观的社会生活为源泉,所以文学是社会生活的论断只是阐明了文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一切社会科学的共同的本质,只是回答了‘文学是什么’的第一个层次的问题。然而,我们仅仅认识文学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一切社会科学的共同本质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阐明文学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科学的特征。弄清楚文学自身特殊的本质,即回答第二层次的问题。那么,文学反映生活的特殊性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文学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审美的反映。审美是文学的特质。……文学之所以是文学就在于它是对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文学的崇高目的是要按照一定的社会审美理想来改造人的生活,使人的生活变得更美好。”笔者随后按照审美反映的“独特的对象、内容和形式”展开了对文学审美反映论的论证。1986年钱中文也提出文学审美反映论, 他说:“文学的反映是一种特殊的反映,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 较之反映论原理的内涵,丰富得不可比拟。反映论所说的反映, 是一种曲折的二重的反映, 是一种有关主体能动性原则的说明。审美反映则涉及具体的人的精神心理的各个方面,他的潜在的动力,潜伏意识的种种形态,能动的主体在这里复杂多样, 而且充满种种创造活力,这是一个无所不在的精灵。”钱中文的论文不但从根本上区别了一般的反映论与文学审美反映论, 而且还从“心理层面”“感性认识层面”和“语言、符号、形式的体现”层面说明了文学审美反映论的特征,
这是十分有意义的。王元骧也就对文学审美论进行了研究, 对文学的审美反映做了非常具体深入的解说。他在1988年发表的论文《艺术的认识性和审美性》中,论证了文学审美反映的各个层面。首先,从反映的对象看, 与认识对象不同,“在审美者看来,它们的地位价值就大不一样。这就是因为审美情感作为审美主体面对审美对象的一种态度和体验, 总是以对象能否契合和满足主体自身的审美需要为转移的: 凡是契合和满足主体审美需要的, 哪怕是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东西,也会成为爱慕倾倒、心醉神迷的对象; 否则不论事物本身的客观意义多么重大,人们也照样无动于衷, 漠然处之”。其次,就审美的目的看,与认识目的以知识为依归不同,“由于审美的对象是事物的价值属性,是现实生活中的美的正负价值(即事物的美或丑的性质), 而美是对人而存在的,是一对象能否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从对象中获得某种满足而引起的。所以,从审美愉快中所反映出来的总是主体对对象的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即通过对丑的否定来肯定美) 肯定的态度,亦即‘应如何’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审美反映不是不可能以陈述判断, 而只能是以评价判断来加以表达”。第三,一般认识的反映形式是逻辑的,而审美反映是“以崇敬、赞美、爱悦、同情、哀怜、忧愤、鄙薄等情感体验的形式来反映对象的”。王元骧的文学审美反映论从反映的对象、反映的目的和反映的形式三个方面来阐述审美反映论的要点, 很完整也很深刻, 大大深化了对文学审美反映论的理解。
(五) 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
与文学审美反映论相映成趣的是, 钱中文于1984年发表了《文学艺术中的“意识形态本性论”》,提出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文学艺术固然是一种意识形态; 但我以为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 文学艺术不仅是认识, 而且也表现人的情感和思想;审美的本性才是文学的根本特性,缺乏这种审美的本性,也就不足以言文学艺术。看来文学艺术是双重性的。”很显然,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学说,即社会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对于文学艺术观念问题的一次解决。1987年钱中文又发表了题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论文, 正式确认“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 并展开了论证, 其结论是:“文学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以情感为中心, 但它是感情和思想认识的结合; 它是一种自由想象的虚构, 但又具有特殊形态的多样的真实性; 它是有目的的,但又具有不以实利为目的的无目的性; 它具有社会性,但又具有广泛的全人类的审美意识的形态。”钱中文提出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广阔的阐释空间,从哲学的观点看,文学确是一种意识形式, 与哲学、伦理等具有意识形态的共同特性,但是文学之所以是文学, 是因为文学是一种具体的意识形式,即审美意识形态; 它将审美的方法和哲学的方法融合一起; 它以感情为中心,但又是感情与思想的结合;它是一种虚构,但又是特殊形态的真实性; 它具有阶级性, 但又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以及全人类性的审美意识形态。
迄今为止,审美反映论与审美意识形态论这两个观点并存甚至相互为用。应该说文学审美反映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 是一个时代的学人根据时代要求提出的集体理论创新, 它是对于“文革”的文学政治工具论的反拨和批判。它超越了长期统治文论界的给文艺创作和文学批评带来公式主义的“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 但它的立场仍然牢牢地站立在马克思主义上面。新说终于取代了旧说。审美反映、审美意识形态进入了目前国内最重要的20多部“文学概论”教材,便是有力的说明。审美反映论与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提出, 其意义是深远的。
今天的小番外:今天和家里人学了怎么打麻将,好玩,爱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