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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十条到第十二条)

2021-07-28 1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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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法源,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除了成文法之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即成文法是普通法源,习惯与法理是补充法源。在民法的成文法之外规定习惯和法理是民法的法源,是因为市民社会的生活过于复杂,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纷繁多样,再完备的民法也不可能把全部市民社会的法律关系都概括进来,必定会有遗漏。因而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没有成熟的习惯作为习惯法时应当用法理予以补充。

       本条在规定成文法是普通法源之外,规定了习惯是民法法源。在一个请求权没有具体的成文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基础时,应当适用习惯作为其法律基础。对于同一种类之事物,由多数人继续通行而视为准则的,就是习惯。

       在民事裁判中适用民事习惯作为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规则是:

       (1)该请求权确系法律所未规定者,需要民事习惯予以补充。

       (2)该民事习惯具有通用性,被多数人所相信,并且在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的适用。

      (3)该民事习惯不违反民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规则。符合这样要求的习惯,就是习惯法,就可以予以适用,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案例评析】东方码头公司与威兰德公司等港口作业纠纷案

      [案情]案外人威兰德香港公司与案外人共同海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华北关西航线上共同派船、舱位互换的事宜。本案诉争港口费用涉及该国际班轮运输航线的19个航次,其中均有威兰德香港公司与共同海运公司互换的舱位。涉案19个航次中威兰德香港公司所占舱位产生的港口费用未付,故港口作业人东方码头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国际班轮运输中舱位互换的经营模式。在行业实践中,舱位互换是指由两家以上的集装箱船公司组成的航运集团,各船公司分别提供一艘或多艘性能及设备相近的集装箱船,通过相互协商,共同调整班期,各船公司在彼此的集装箱船上都拥有一定比例的舱位使用权,但港口船舶使用费仍由所属船公司自行支付。

       在港口作业操作实务中,鉴于外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支付相关港口费用的局限性,存在港口作业方要求国际船舶代理人支付其代理的船舶或舱位所产生的港口费用的交易习惯。因此,在涉案19个航次中,东方码头公司完成港口作业服务后,威兰德天津公司应当支付相关报酬。


      [评析]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和习惯两类民法渊源,在法律无法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裁判依据时,习惯可以补充作为裁判依据。但是,在适用习惯作为裁判依据时,法官需持审慎态度,这不仅要求法官充分说明以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必要性还要求法官对该习惯是否具有通用性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加以判断。

       本案中,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虽然一致,但二者的裁判依据并不相同,一审以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二审则以成文法作为裁判依据。较之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对待交易习惯更为审慎。

       首先,其找到了能够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成文法规范,否定了适用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条件;其次,其分别对一般规范意义和个别规范意义上的(交易)习惯进行识别,并得出了不存在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交易)习惯的结论。二审法院的做法体现出民法渊源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以及适用成文法以外的渊源时所应秉持的审慎态度。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特别法及效力的规定。

       民法普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关于民法的集中的、专门的规定,即民法典。其特征是:(1)立法内容的完整性。(2)立法方式的概括性。(3)立法形式的完善性。(4)适用范围的全面性。

       民法特别法是指民法普通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其他非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是:

      (1)表现形式是民法典以外的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2)具体内容与民法普通法的内容不同。

       (3)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范围与民法普通法的不同。

       我国的民法特别法分为两种类型:

       (1)以法律形态出现的民法特别法,以商法的地位最为显著,知识产权法本来就属于民法,《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所链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要部分是民法特别法。

       (2)其他非民事法律规定的民法特别法,例如《土地管理法》大量涉及的是物权法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等,都是民法特别法。

       《立法法》第92条所规定的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规则,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1)对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当一个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作为民法特别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款时,应直接适用该法的民法特别法条款,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就要直接适用。

       (2)对于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这样的民法特别法本身就是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应依据这样的规定,直接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双方的争议。


【案例评析】大连蓝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蓝宇科技与案外人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向蓝宇科技购买液晶屏。通达公司受蓝宇科技委托将液晶屏交由货航公司托运,货航公司出具了托运人为通达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并将该液晶屏交由东方航空实际承运。蓝宇科技到东方航空提货时只收到一半数量的液晶屏块,东方航空向原告出具了“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对承运过程中发生部分货物丢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就航空货运单上“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货运单上“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的约定虽然是货航公司事先拟好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内容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判决货航公司、东方航空向蓝宇科技按申明所载明的赔偿方式支付违约金若千元。


      [评析]民法典第11条规定了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而本案的裁判依据之一,《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的内容同样体现出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涉及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民用航空法》作为调整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别法,自然应当优先适用。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典地域适用范围的规定。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也就是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范围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民法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一般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在确定某一个具体民事法律、法规的效力时,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驻外使领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我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本条没有规定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般不能当然产生域外效力,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为保护国家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利益,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产生域外效力。

       后段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指的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国际私法问题,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评析】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盛泰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舜天公司将一批全棉针织婴儿服装出售给美国B公司,S银行应B公司申请开立了可转账信用证,约定第一受益人中间商IPO公司,中转行汇丰银行台北分行,第二受益人舜天公司。舜天公司委托嘉宏公司承运上述出口货物。嘉宏公司签发并向舜天公司交付的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舜天公司,收货人凭S银行指示,通知人B公司。汇丰银行(台湾)有限公司致函IPO公司,称其自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退回的单证。现舜天公司持有上述全套正本提单。舜天公司要求嘉宏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双方就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处理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是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且营运的公司,嘉宏公司和舜天公司均非涉外合同当事人,且涉案运输合同的签订地和货物出运港亦均在中国上海,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评析]本条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这涉及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时对准据法的选择,进而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本案中,嘉宏公司提出应适用香港法律,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册成立、营运地,涉案运输合同的签订地和货物出运港所在地等,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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