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 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概念的规定。
营利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法人。营利法人是法人中的典型类型。营利法人的法律特征是:(1)营利法人具有人格性,具有法律上的人格;(2)营利法人是个人结合的社团,是社团法人,具有人合性,具有鲜明的团体性特征;(3)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是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其原则就是股东至上,实现利益最大化,具有营利性。
营利法人的外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3)其他企业法人,则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以营利作为设立目的的企业法人,如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性质都属于企业法人,也属于营利法人。
【案例评析】夏某平与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夏某平与兴业公司、鹏胜集团、鹏胜重工公司、泗州饭店、中医院先后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书”,约定兴业公司对夏某平所有欠款中的本金转让给鹏胜集团履行,鹏胜重工公司、泗州饭店、中医院自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现原告夏某平诉请还款,同时鹏胜重工公司、泗州饭店、中医院在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中医院辩称:中医院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对外担保无效。
法院认为,虽然中医院具有医院特有的公益性,但并不具有非营利性,其财产构成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规定的国有资产。故中医院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中医院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有效。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76条第87条的规定,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取得利润以及是否向股东、出资人及会员等分配利润,二者的区分与法人是否经营公益性事业无关,法人虽从事公益性事业,但只要取得并向股东或成员分配利润,即为营利法人,而非非营利法人。
本案中,中医院从事的是具有公众服务性质的医疗事业,但是改制之后,大量社会资本投人其中并参与利润分配,中医院的性质不再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而是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依法登记的规定。
营利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成立的营利法人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营利法人成立,是指发起和设立营利法人须经过一系列筹建行为而取得法人资格的结果。
成立营利法人,首先必须具有民法典第58条第2款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即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其次必须符合营利法人设立的程序要求,特别是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采行政许可主义,经批准后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采行政许可主义。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采行政许可主义。
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有成立要件主义(依法必须登记的法人,非经登记不得成立)和对抗要件主义(是指团体已经成立,即使未经登记,也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我国采取成立要件主义,即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登记是法人成立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案例评析】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情]原告珂帝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市人保局接到举报,反映原告存在未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等情况。被告经调查后认定原告未缴纳72名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因原告未实施整改,被告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但原告珂帝公司认为案涉人员属于其他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司与其他公司约定对于案涉人员免除缴费义务。
经查,原告所指公司既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在社保系统中也没有登记开户,没有为任何劳动者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法院认为,案涉其他公司不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并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原告所主张的劳务派遣关系并不能成立。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77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本案中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主体虽有协议约定,但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
营业执照,是在我国的法人制度中,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后,由法人登记机关发给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作为营利法人登记活动的产物之一,在我国民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营业执照既能够证明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又是建立法人信用的主要方式。企业法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才受法律保护,这使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即法人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
具体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由法人登记机关发给经过设立登记的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经过设立登记,即依法成立,由负责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营利法人资格的证明,也是营利法人经营能力的证明。当与营利法人进行交易活动时,相对人审查营利法人的资格和营业能力,主要检查该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因而营业执照在法人进行交易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3)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成立时间的证明,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签发的日其为营利法人成立的日期。
【案例评析】大连佳期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诉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情]佳期公司与德享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主要内容为德享公司就案涉建设用地委托佳期公司办理开发贷款。佳期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经营范围是房屋租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德享公司自己与相关银行、其他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系统处理贷款事宜等。现佳期公司因与德享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佳期公司作为非金融类私营企业开展的代办贷款业务并非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提供代办贷款业务。因此,佳期公司在本案中的居间代理行为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案涉委托代理协议并非无效。
[评析]民法典第78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由此,法人的营业执照既是营利法人资格的证明,也是营利法人经营能力的证明,因而营业执照在法人进行交易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实践中出现相当多的法人超越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活动的案例,针对此种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应简单粗暴地认定其无效,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从维护交易稳定、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一般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