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由设立人出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例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1)设立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是完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通常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是用国有资产出资;
(3)从事的活动通常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活动的方式是进行社会服务;
(4)性质属于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符合法人条件,不具有私益性,不取得利润,也不向其设立人分配利润。
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特性在于,其任务是要完成政府所希望的,而又不必由政府直接解决的公共或行政事宜;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公共性: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但又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公共机构;要完成政府希望办的事业,但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而沦为政府权力随意延伸的工具。
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案例评析】王某凤与巴彦县西集镇政府、马某斌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2014年3月15日,被告畜牧服务站负责人马某斌以单位名义在原告王某凤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后经原告王某凤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王某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畜牧服务站承担还款责任,西集镇政府、马某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被告畜牧服务站是否依法终止。本案中,被告畜牧服务站经巴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后下发事业单位证书,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取得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证书,虽被告畜牧服务站负责人马某斌称服务站已经解体,但因未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结合巴彦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关于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仍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自收自支”的意见,本案被告畜牧服务站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存续,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畜牧服务站应对原告王某凤的借款本息承担给付义务。
[评析]民法典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本案中被告畜牧服务站经巴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后下发事业单位证书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取得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证书即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对原告王某凤的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其治理结构的特点是:
(1)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原则上是理事会。事业单位法人可以设立理事会,该理事会是该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对事业单位法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事业单位法人也要设立法定代表人,由该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行使管理职权,对外代表该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须有章程,其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3)如果法律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确定其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的设立目的实现,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决定撤销,或者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的决议,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终止。事业单位法人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得向其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仍应用于公益目的,或者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事业单位法人。
【案例评析】原告怀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旭东、第三人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案
[案情]中南电子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代表签字:谭某廉)先后与有不同代表的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代表签字:王某辉,代表签字:龙某东)签订“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均约定后者是前者参股的一所股份形式办学的学校,并约定权利义务。
现原告怀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为中南电子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与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且两份协议签订主体是更名前与更名后的。实为一个主体,签约主体资格不符,是无效协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前提即签订主体是否适格。经查明,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全体股东制定并于第一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2009年11月18日,经龙某东申请,并经中国会计学会电子分会同意,怀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向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10年3月22日至2014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龙某东。......故原告所称因签订主体系同一主体,“协议书”“补充协议”是无效协议的理由,本院不予认可。
[评析]民法典第89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本案中,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全体股东制定并于第一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并通过章程确定其法定代表人为龙某东,符合本条对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的规定。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其特征是:(1)设立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或者团体性,即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社会团体法人;(2)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是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经过发起人发起,会员集资形成法人的财产;(3)从事的活动比较广泛,既有公益性活动,也有基于会员共同利益进行的活动;(4)性质属于非营利法人,须符合法人条件,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获取经营利益。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或者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则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人能力。
【案例评析】嘉鱼县美术家协会嘉鱼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情]周某阳在嘉鱼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嘉鱼县美术家协会”社团组织并领取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吴某放加入嘉鱼美协后以“嘉鱼美协”的名称办理私事且造成影响,故嘉鱼县民政局注销了嘉鱼美协的社团法人登记。
后周某阳向嘉鱼县民政局申请重新组建嘉鱼美协并获批。嘉鱼美协在筹备新一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时,嘉鱼文联对嘉鱼美协的组织活动加以干涉,经嘉鱼县有关部门协调,将嘉鱼美协主管部门变更为嘉鱼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嘉鱼文联任命吴某放芳“嘉鱼美协”主席及其他组成人员名单与职务。吴某放私刻“嘉鱼美协”公章并领取财政经费,从事社团活动,办理相关业务等。嘉鱼美协以嘉鱼文联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点之一为案涉嘉鱼县美术家协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是否享有相应权利。
法院认为,嘉鱼县美术家协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嘉鱼美协具备适格的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享有名称、名誉、荣誉权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评析]民法典第9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案中,嘉鱼县美术家协会这一社会团体组织已经过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故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相应的法人权利。嘉鱼文联的行为损害了嘉鱼县美术家协会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