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债权及债权种类的规定。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是:(1)债权是相对权,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3)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久存在;(4)债权具有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5)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6)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7)债权具有任意性。
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案例评析】张某某诉李某1、李某2、许某某、郭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被告李某1、李某2、许某某、郭某某签订承德市丰宁抽水蓄能电站1、2号路建桥工程合作协议,李某1为该项目负责人。李某1以四人名义向原告张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模板加工费、材料费若干。原告诉称欠款至今未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许某某辩称:我个人和原告无任何关系,债务也和我无关。被告郭某某辩称,我没有和原告洽谈过,我也没有为原告出过欠条,谁出的欠条,谁偿还。
法院认为,合伙负责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许某某、郭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加工的模板用于被告李某1个人承包的工程,而非合伙工程,况且被告许某某也承认在原告处拉过模板。故此,本院对被告许某某、郭某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评析]民法典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并且列举了债权的发生根据,同时指出债权即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条源自《民法通则》第84条,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锁”。本案中,被告负有向原告给付欠款的义务,应当按照裁判结果履行该项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合同之债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之债的效力。合同成立之后,缔约当事人成为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内容,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义务人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之债的基本规则,民法典专设合同编予以规定。
【案例评析】应某某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易趣网为被告亿贝易趣公司经营的交易网站。原告应某某在阅读并接受易趣网的用户协议后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原告通过易趣网竞拍成功由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注册卖家提供的MP3播放器。原告货款汇出后,未能按约定收到MP3播放器。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在本案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义务,应当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原告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未违反上述义务。被告已尽到了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民法典第119条与《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法》第8条基本一致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该条文从正面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效力及于合同各方当事人。
本案适用本条文,则从侧面说明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受到该合同的约束,也体现出合同相对性的特点,即合同成立之后,缔约当事人成为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合同的约束力及于且仅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侵权之债的规定。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民事责任属性,二是债的属性。被侵权人享有的侵权请求权,性质属于债权,也属于权利保护请求权。侵权人负有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债务。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从债权体系中分离出来,民法典将侵权责任仍作为侵权之债,使之回归债法体系,但仍作为独立一编规定。
【案例评析】丈夫出车祸致性功能丧失妻子起诉“性福权”受侵害案
[案情]司机周某某受珠海公交海洲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所属大型卧铺客车,搭载乘客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女士的丈夫詹某在事故中受伤,经司法鉴定阴茎勃起功能重度障碍,构成伤残六级。吕女士以丈夫受伤落下严重残疾,导致夫妻之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运输公司与周某某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詹某的身体被侵权最终导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吕女士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对其在精神及肉体上所造成的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应包含在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本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进行裁判,即:“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应包含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妻子有权提起诉讼,并且理应得到恰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民法典第120条规定相一致,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亦是自然人因婚姻产生的人身权利,这一民事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