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组 文章 相册 留言本 用户 搜索 我的社区 在线学堂 商城 购物车 支付钱包

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到第一百三十五条)

2021-09-09 11:40:02
0
827

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规定。

       在理论上给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定义,还要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有所补充。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法律事实是民事流转的动力,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法律关系才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推动了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推动民事流转的基本的、主要的形式,在民法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不仅统辖着合同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等具体设权行为的规则,形成了民法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而且又以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了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本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相比较,有重大修正:(1)删除了关于合法性的规定,因为第54条把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混淆了行为的成立与行为的有效,本条一律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避免了这样的问题。(2)增加了意思表示要素,采取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表述,定义更为精准。(3)弥补了行为人范围的不足,《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行为人的范围是公民和法人,本条把行为人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案例评析】徐某与林某一、张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情]某砂石厂原系被告林某-之父林某二日创办,后林某二将其转让给被告林某一,其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被告林某一。被告林某一在经营过程中吸纳被告张某为合伙人。被告林某一和张某在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善,砂石场经营已陷入瘫痪状态,遂邀请原告徐某入伙。2014年1月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一张某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由于经营中出现纠纷,形成讼争。

       针对原、被告所签订的案涉合伙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属于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一、张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签订该合伙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对其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有效。


       [评析]在私法范围内,法律允许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民事法律行为乃个人创设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方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相当于当事人为自己制定法律,其中最主要的类型就是合同。

       因此,在裁判中,法官可以依据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系以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其成立要件时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1)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效果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意思表示表达不完整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在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时,除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要物行为必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参加的当事人的数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两方当事人参加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置幸运奖、遗嘱等,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参加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关于设立公司的协议,就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该决议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


【案例评析】李某二诉朱某、李某一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案情]朱某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落。原告李某二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第三人王某二予以保管。朱某先后在媒体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其朋友李某一得知失包情况后,也登报声明有知情送还者酬谢若干元。李某二得知启事后委托王某二与李某一联系。但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某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一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朱某、李某一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评析]本案中,朱某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李某一在《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在法律上都构成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公布便已生效,对发布人形成拘束力。待李某二按照广告规定的“一周内”时间内完成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后,就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双方意思就送还公文包和给付报酬之间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二审法院认定朱某、李某一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适用法律正确,值得赞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表现形式的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以用一般性的文字记载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特殊书面形式是指以获得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电子数据、电报信件、传真等,都是特殊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深思熟虑后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方便证据保存,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数额较大的法律行为。

       口头形式,是指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当面交谈、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都是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发生纠纷时举证较为困难。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或者标的数额较小的交易。

       特定形式包括以下两种主要情形:(1)推定形式,是指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例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而出租人予以接受的行为,即可推定当事人延长了租赁期限。(2)沉默形式,即赋予沉默以成立法律行为意义的形式,是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当事人的沉默已经构成了意思表示,因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案例评析】王某与孙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孙某以尹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和支付宝转账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为据,要求尹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向王某银行账户转款的事实,因有转款凭证,予以确认;孙某与尹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因有尹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亦予以确认。虽孙某给王某转款的事实存在,但仅凭银行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孙某和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成立,驳回孙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本案中,孙某上诉提出王某对尹某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或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关键在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书面保证形式。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原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上诉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规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其主张于法无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形式要求。理由在于,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书面形式中“电子数据交换”的主张扩大了现有法律规定的合同书面形式的范围,微信聊天内容相对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当事人并不一定意识到其在微信中所述内容会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因此,依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不符合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

评论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