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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到第一百八十条)

2021-09-24 1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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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二个以上的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会部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分为两种:(1)违反连带债务发生的连带责任,如连带义务人违反连带债务的违约责任;(2)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连带责任,如共同侵权行为的侵权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规则是:(1)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凡是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为连带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首先,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责任大小的确定,一是过错程度。二是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责任份额平均分配。其次,其中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支付超出自己赔偿责任份额的,他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更简洁的规则是把连带责任分为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规则是:(1)中间责任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应当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一个、数个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最终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最终承担的,是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3)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赔偿责任的(即中间责任),可以通过追偿的方法实现最终责任,将连带责任分配给每一个连带责任人。

       连带责任的产生事由:(1)法律规定,如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都规定了连带责任;(2)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连带债务,当连带债务不履行时就产生了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嘉易烤公司诉称:金仕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天猫公司在嘉易烤公司投诉金仕德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担侵双责任。请求判令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金仕德公司、天猫公同连带财偿嘉易烤公司。

       法院认为,天猫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后来及时家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天猫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应综合考虑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天猫公司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78条承继了《侵权责任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被告金仕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人了嘉易烤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中,金仕德公司的行为自然构成侵犯嘉易烤公司专利权。而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以上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原告可以同时起诉金仕德公司和天猫公司,同时天猫公司仅对所有损失中扩大部分的损失负有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 民事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将承担与其所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行 为以及救济对方当事人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和形式。

       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1)返还财产,主要是指返还原物。(2)恢复原法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3)修理、更换、重作,是指交付的标的物工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时,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4)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位(5)赔偿损失,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6)停止侵害,是应当承担的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受害人的名誉评价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的民事责任方式。(8)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求得受害人原谅。(9)继续履行,是指债务人应当将没有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完毕,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10)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行为人应当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11)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行为人应当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物件予以消除。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有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分为两种:(1)违约惩罚性赔偿,例如产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应当承担价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侵权惩罚性赔偿,比如恶意的产品侵权或者服务侵权,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适用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则:(1)救济权利损害需要。(2)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并用。(3)权利人可以适当处分。(4)必要情形下的先予执行。


【案例评析】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诉江西樟都药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报恩堂公司诉称:“黄皮肤”中药乳膏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始创和使用的名称,原告将“黄皮肤”乳膏产品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投权,后原告取得“黄皮肤”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5类,包括膏剂、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自2008年原告将“黄皮肤”产品投入市场以来,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大量的广告宣传,“黄皮肤”产品在全国范围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盛誉。

       原告发现,被告樟都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显著位置标注有“黄皮肤”的商标字样,并在全国多个地区大量批发销售。且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的也近乎一致,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原告诉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并销毁侵权包装物和标识、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涉案“黄皮肤中药乳膏”商品构成对原告“黄皮肤”商标的侵权,酌情确定被告樟都公司的赔偿数额且要求其立即召回并去除侵权商品的包装标识,但对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79条系在《民法通则》第13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在本案中,被告樟都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显著位置标注有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黄皮肤”商标字样,并在线上线下销售,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并销毁侵权包装物和标识、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原告也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赔礼道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自不必说,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合法有据。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同时主张各被告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主要涉及人身权受到侵犯后的法律救济,而原告的商标在案中受到侵害的主要是财产权属性,并未涉及人身权,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没有判决赔礼道歉的责任,是正确的。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不可抗力及后果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可预见,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无法预料。(2)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3)属于客观情况,是指事件外在于人的行为的自然性。

       司法实践应用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须不可抗力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的产生任何作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如《邮政法》第48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即使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华某虎与谢某松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情]华某虎驾驶的小客车失控后侧翻,并撞击为其货车加盖防雨布的谢某松及随车人员荆某川,造成两车受损及谢某松、华某虎和案外人荆某川、戴某勇受伤。经交警部门确认,本起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谢某松与华某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意外发生的,双方均无过错,但谢某松的受伤事实却和华某虎的车辆撞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谢某松有过错,故应该由华某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都邦财险上海分公司应该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80条继承了《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本案中能否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值得思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项规定只有在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时,机动车驾驶人方可免责,除此之外,其他的免责事由都不能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虽然民法典总则编在一般规定中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民事侵权的免责事由,但民法典总则编同时强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民法典总则编属于特别性规定,自然也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范畴。

       因此在本案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不可抗力不可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使侵权人华某虎免于承担责任。另外,因为本案原告即受害人谢某松本身并无过错,虽然本次交通事故是由意外引起的,侵权人华某虎也不存在过错,但根据罗马法的报偿责任理论,最终的风险应该由危险系数较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才比较公平,故法院判决华某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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