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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到第一百八十六条)

2021-09-26 0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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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教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的规定。

       很多国家都规定“好撒玛利亚人法”,我国民间叫“好人法”。好撒玛利亚人就是善意救助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核心,是赋予好撒玛利亚人以责任的豁免权,彩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我国规定“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含义是:(1)坚持鼓励善意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2)承认特殊救助义务,不宜确定一般救助义务;(3)承认善意救助人的豁免权。

       善意救助人享有豁免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善意救助人;(2)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3)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当前社会,在“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适用方面,存在影响诚信道德建设的问题,主要是对好撒玛利亚人难辨真假而引起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被救助者讹诈救助人,好撒玛利亚人蒙冤,导致错误地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造成损害后冒充好撒玛利亚人,混淆是非,造成社会影响。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改进,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好法律,保护善意救助人。


【案例评析】许某某与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许某某驾驶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居装饰广场附近时,遇王某某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王某某倒地受伤,许某某协助120急救车将王某某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救治。王某某以许某某驾车将其撞伤且拒不承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许某某赔偿。许某某答辩称,王某某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时不慎摔倒受伤,王某某的伤情与许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王某某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某某腿伤系许某某驾车行为所导致,许某某的驾车行为与王某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某某主张王某某是自行摔伤,许某某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84条系承继了《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重要法律价值在于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的追究,以便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重大问题,数起案件的法律适用更是引发了大范围的争议。上述的许某某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

       在本案中,法院无法根据现有证据确认许某某车辆与王某某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许某某车辆与王某某发生接触,但法院认为许某某在并道后发现王某某时距离王某某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某某突然发现许某某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因此王某某的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据此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与许某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判决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判决,显然不具有说服力,许某某认为自己是善意救助人,反而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值得商榷。

       基于这种情况,《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4条承继了相关规定。如此规定,有助于唤起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责任的规定。

       本条的立法本意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歪曲事实,诽谤抹黑,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侵害,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作出的特殊保护规定。这正是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经验应用在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上。对此,《英雄烈士保护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葛某某、宋某某诉洪某某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

       [案情]洪某某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幸存者的后人葛某某和宋某某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关于洪某某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洪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葛某某、宋某某名誉、荣誉的行为;被告洪某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消除影响。二审法院认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并不矛盾。洪某某提出的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是建立在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这一基本事实基础上,且这种否认无确凿真实的证据,这就决定了他的所谓“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误导社会公众的侵权行为。故洪某某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第185条的规定。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司法在对英烈的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在我国,虽然自然人已经去世,但死者的名誉权、荣誉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洪某某发表的两篇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在抗日战争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精神这一主要事实没有作出评价,而是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的确使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而法官判决构成侵权,法官的这种理解也是合理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是指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的情形。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2)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3)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起诉。

       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也应当适用这样的规则。


【案例评析】谢某星、赖某某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谢某星、赖某某诉称:被告开办游泳池,不按规定配备相关设施,救生员也不在现场值班,以致原告之子谢某超溺水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原告认为,谢某超交费进入被告开办的游泳池游泳,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谢某超的人身安全。谢某超是因被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死亡的。被告不履行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诉请判令被告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星、赖某某现已明确选择依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请求判今太阳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请求合法,应当支持。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86条系与《合同法》第122条一脉相承。在本案中,原告谢某星、赖某某的孩子谢某超在被告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开办的游泳池游泳时死亡,原告与被告事实上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

       第一是针对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损害的赔偿责任。谢某超到太阳城公司的游泳池游泳,双方同时还形5以消费和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该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是针对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依照侵权法律关系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谢某星、赖某某现已明确选择依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请求太阳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适用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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