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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三条到第二百二十五条)

2021-10-09 14: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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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规定。

       对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是按件收费,二是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为保护业主的权益,减少负担,最终确定按件收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2559号),按照按件收费的要求,确定了收费标准: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案例评析】李某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情]李某与华盟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李某未到市房管局缴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相关费用并要求领取抵押权证。此后,李某到市房管局要求领取抵押权证,市房管局口头告知李某因相关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故不能对李某申请办理的抵押权予以登记。李某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故缴纳登记费是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市房管局受理李某的抵押申请后,亦在抵押受理单中明确告知了李某领取抵押权证之前需完成缴费程序。但李某怠于履行缴费义务,导致相关抵押权登记一直处于审核阶段,在李某的抵押权登记并未完成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此,李某此时要求市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市房管局不予登记,符合上述规定,故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2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23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2条的规定,并删除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表述,确定了不动产登记案件收费的原则。本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费用的收取与收取标准。根据本条规定,缴纳登记费是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尚未缴纳登记费的,则登记程序不能进人“记载于登记簿”及“发证”阶段。本案中,李某因未缴纳登记费导致相关抵押权登记一直处于审核阶段,无法进入“记载于登记簿”及“发证”阶段,致使房屋抵押登记最终无法完成,故法院有权查封涉案房屋,李某无权要求市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是自动产交付之时发生效力。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也是动产物权以交付占有确定物权变动的标志。

       动产的权属公示作用是,占有在静态形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即占有推定所有权;交付是在动态的形态下,即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即交付标志着物权的变动。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公示着物权的运动过程,其结果是转移占有和受让占有,最终的占有作为事实状态表示了交付的结果。

       交付,是指动产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的要求,将动产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直接占有。这就是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动产因交付而取得直接占有,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人取得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现实交付的基本特征,是现实表现出来的交付,也就是使动产标的物从出让人的支配管领范围脱离,而进入买受人的支配管领领域,因而不是观念形态的交付,而是具有了可以被客观认知的现实形态,能够被人们所识别。动产因交付而实现变动,受让人实际取得对物权变动的动产的现实占有,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所以,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就是动产交付的时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指:(1)关于动产观念交付的法律规定,即民法典第226~228条规定;(2)本章依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第229~231条规定;(3)本编担保物权分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这些情形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案例评析】潘某与秦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秦某多次向潘某转账购买中石化加油卡,后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潘某通过朋友认识王某,从王某处购买加油卡,王某从田某处买卡,其中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中潘某损失金额为7603 450元)。秦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潘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秦某与潘某双方已经完成多次加油卡交易事宜。本案所涉加油卡属于法律规定的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潘某既未退还剩余款项,亦未向秦某交付相应加油卡,秦某据此主张解除双方尚履行完毕的加油卡买卖合同,并请求潘某退还剩余款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24条沿袭了《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对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争议,潘某认为,秦某与潘某及其他当事人共同向田某购卡的行为应定性为“拼团”,为达到一个较低的价格而合伙凑钱向田某购卡,整个交易中,田某是卖方,秦某与潘某及其他当事人均是买方。但所涉加油卡属于法律规定的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证据证明,双方往来期间潘某曾多次向秦某发送加油卡照片并表示卡片已到货,故自潘某的交易对手向其交付加油卡时,潘某即取得加油卡的所有权。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登记效力的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都是动产,由于这些动产在交易中须进行登记,且价值较大,与不动产近似,因而被称为准不动产。

       这些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否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同。并不能得到确定的回答。我国现行立法已经明确,机动车交易过户登记是行政管理措施而非物权登记。尽管船舶、航空器等的登记是否为物权登记尚不明确,但起码可以明确的是,这些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登记,而是具有管理性质的登记。正因为这样。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交易虽然需要过户登记,但这种登记并不属于会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而仅属于具有对抗效力的登记,亦即未经过户登记物权仍会发生变动,只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评析】朱某、周某与乌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乌某委托陈某与新洲修造厂签订“船台租赁协议”,为了办理船舶挂靠经营手续,与海锦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南京海事局向被告海锦公司颁发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为海锦公司。此后,轮船一直由乌某经营至今。因海锦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朱某、周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乌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乌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朱某、周某强制执行“闽光3”轮的民事权利。朱某、周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与海锦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该二人与“闽光3”轮并无物权关系,不属于上述船舶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法律原则所涉第三人。朱某、周某基于其对海锦公司的普通债权,要求执行乌某实际所有的船舶,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支持乌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25条沿袭了《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都是动产,其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仍然要遵守本法条的规定,易言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中的“善意第三人”系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本案中,涉案船舶一直由乌某占有使用,因此乌某系该船的实际所有权人。朱某、周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主张行使抵押权,请求法院扣押涉案船舶。但朱某、周某与海锦公司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二人与“闽光3”轮并无物权关系,不属于上述船舶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法律原则所涉的第三人。因此,朱某、周某不得以善意第三人为由,主张涉案船舶没有办理物权登记而主张取得涉案船舶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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