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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到第二百四十条)

2022-01-04 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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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救济物权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了财产的毁损和灭失,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时,权利人所享有的补偿其损失的侵权请求权。

       确定侵害物权的侵权请求权,应当依照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或者其他条文规定,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物权受到侵害后,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时,财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毁损、灭失,以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分为两种情况:(1)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而致财产不能要求返还或全部毁损的、侵权人要依财产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2)财产受到侵害,但在现有情况下仍有使用的可能的,侵权人要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进行赔偿。

       本条规定的“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指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例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方式。


【案例评析】中山市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新展公司与慧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空置地免费提供给慧景公司作为苗圃场使用,如果新展公司需要用到此地块,由新展公司提前通知慧景公司做好搬苗准备。后新展公司管理人向慧景公司发出限期搬离、拆除公告,要求慧景公司将非法使用涉案土地摆放、种植的花木搬离,并拆除在涉案土地范围内搭建的临时建筑。慧景公司向新展公司管理人发出回复函称同意搬迁,但由于农田耕地的租赁习惯是每年年底出租,年初或年中很难租赁到土地,请求延期。慧景公司后与案外人李某荣签订转包合同,将土地出租用以作种养经营使用。新展公司以慧景公司故意拖延,非法占有涉案土地,导致新展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涉案土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土地。

       法院认为,慧景公司为搬离涉案土地另外寻租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花木,将其承租的合共6.1亩土地转包给李某荣作为种养经营使用,故判令慧景公司支付占用费。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38条沿袭了《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并增加了“依法”二字。当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包括金钱赔偿、代物赔偿等。

       本案中,慧景公司与新展公司约定慧景公司免费使用新展公司的土地,如果新展公司需要用到此地块,由新展公司提前通知慧景公司做好搬苗准备,苗木搬迁费用由慧景公司负责。由此可见,在新展公司通知慧景公司搬离涉案土地前,慧景公司有权占有该土地,但在新展公司通知其搬离后,慧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仍然占有涉案土地,其占有状态从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因此慧景公司侵害了新展公司的物权,并导致管理人未能接管涉案土地给新展公司造成了损失。新展公司有权根据本条规定请求慧景公司对此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物权保护方式适用规则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在物权保护中规定了数种不同的保护方式。根据这些救济物权损害的保护方式的不同性质,在救济一个具体的物权损害中,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合并适用上述保护物权方式时,应当根据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情形确定。


【案例评析】连某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情]原告连某与星达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连某与柳某签订商品房租赁协议。2006年6月,原告建筑设计院开始使用诉争房屋,直至2016年9月23日,才将诉争房屋及房屋钥匙交付连某。连某以自2007年6月开始即要求建筑设计院及其泉州分院交付诉争房屋未果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建筑设计院虽主张其于该期间系基于合法事由占有诉争房产,但建筑设计院应向连某支付占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确认。连某基于其所有的房产被侵占的事实请求返还原物并赔偿占有期间的损失,予以一并审理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9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39条沿袭了《物权法》第38条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删除了“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本条明确了本节规定的“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方式的关系,即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本案中,连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建筑设计院返还诉争房屋,同时,因建筑设计院长期占有房屋导致连某经济损失,连某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连某有权合并使用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法院对上诉人建筑设计院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所有权概念和权能的规定。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其特征是:(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能够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

       包括:(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

       (2)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

       (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案例评析】何某2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原告何某1迁居到香港定居,遂将坐落于融安县长安镇原升平街的祖屋交给表妹温某保管,被告何某2帮忙重建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屋建造后,被告何某2一直持有某街某号房屋产权证原件,并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现原告何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何某2向原告何某1返还某街某号房屋和所有权证原件。

       法院认为,何某1系某街某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何某2自1990年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房屋,是经过房屋权利所有人同意的合法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现何某1要求何某2归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40条沿袭了《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此外,所有权权能还包括消极权能,体现为物权请求权。本案体现了物权的占有权能和消极权能。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如遇他人的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何某1,故何某1有权依法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何某2帮忙重建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但何某2无法提供其有权占有涉案房屋的证明,故何某1有权行使占有权能,请求何某1停止无权占有,返还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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