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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三条) ​

2022-01-05 17: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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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所有权人有权设置他物权的规定。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并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限制性物权。他物权的法律特征是:(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物权。(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既受到所有权的限制,也限制所有权的行使。(4)他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的物权。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还包括所有权保留、优先权、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由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置的物权,因此,在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时候,权利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他物权人行使他物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案例评析】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案情]四川天府高新支行的前身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南商行高新支行”)与广安科塔公司签订了“公司客户额度授信合同”和“0005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同时还和担保人签订了“最高额0021号保证合同”。后南商行高新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借款人进而保证人作为被告起诉,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第二项载明南商行高新支行对广安科塔公司厂区内由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的全部货物享有最高额为3.6亿元整的质权。中钢四川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调解书的第二项,确认中钢四川公司对调解书第二项所列财产享有所有权。

       法院认为,广安科塔公司合法占有了涉案货物,所有权亦随之发生转移,广安科塔公司对涉案货物依法享有所有权。中钢四川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四川天府高新支行与广安科塔公司之间在设立质押时有过错或存在恶意串通,其主张对原案调解书确认的质押物享有所有权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41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0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在所有物上设置他物权的权利,这是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表现,法律予以保护。

       本案中,中钢四川公司与广安科塔公司在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改变了先前双方关于先付款后转移货物所有权的约定,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广安科塔公司。因此,广安科塔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货物上设立担保物权,南商行高新支行对广安科塔公司厂区内由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的全部货物享有最高额为3.6亿元整的质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国家专有物特别保护的规定。

       国家专有物,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的财产。当法律规定某一项财产属于国家专有时,这项财产就只能为国家专有,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拥有,也不能在国家专有财产上设置他人的所有权,还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

       国家专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主要是:(1)国有土地;(2)海域;(3)水流;(4)矿产资源;(5)野生动物资源;(6)无线电频谱资源。


【案例评析】林某、陈某、龙海市角美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被告某某村委会与原告林某、陈某签订“石场承包合同”一份。后某某村委会责令林某、陈某停止石场开采。之后,林某、陈某与龙海市角美镇某某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对“石场承包合同”第三条承包款及缴费进行修改,由原来每年3000元改为每年300000元,其中村委会管理费每年提留50000元,剩余250000元给石门村小组村民等。现林某、陈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某某村委会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发包给林某、陈某开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案涉“石场承包合同”无效。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42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1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以此加强对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特别保护。矿产资源属于上述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本案中,某某村委会公开发包本村辖区内的矿石资源,即使本辖区内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但其中的矿石资源依然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双方签订的“石场承包合同”,实际上是将国家所有的矿产归为集体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故该协议无效,林某、陈某无法取得采取涉案矿产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债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国家征收不动产的规定。

       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是将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征收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其后果是集体或者个人消灭所有权,国家取得所有权征收的后果严重,应当给予严格限制:

       (1)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一般的建设需要。

      (2)征收的财产应当是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征收不动产应当支付补偿费,对丧失所有权的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同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4)为了保证补偿费能够足额地发到被征用人的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案例评析】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案情]原告安业公司先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被告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发布《通告》,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依法应子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对太原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3条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征收是将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由国家进行征收,从而消灭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权,具有较强的效力。故如不对征收行为加以约束,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本条因此对征收的前提条件、补偿措施进行了严格限制。

       本案中,安业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故太原市政府征收安业公司土地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规定的程序,以保证安业公司的合法权利。但太原市政府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且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因此,太原市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安业公司有权要求太原市政府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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