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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二百四十四条到二百四十六条)

2022-01-06 17: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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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耕地特殊保护的规定。

       耕地是重要的财富,对于国计民生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地少人多,耕地后备资源贫乏,耕地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关系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故对耕地需要进行最严格的保护、严格控制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为保障我国的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须强化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近些年来,各地对耕地的过度征用,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必须严加管束。本条专门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明文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案例评析】王某与沁水县郑庄镇西郎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王某与西郎村委签订了“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约定荒山承包给王某造林管理。王某必须在三年内将所承包荒山造林,并达到上级验收标准。王某承包经营三年后,西郎村委没有验收。另外。山西煤层气分公司与西邱村委签订“沁水县郑庄镇西郎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约定山西煤层气分公司因煤层气勘探开发需永久性占用乙方林地,并给付占用林地补偿款。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法院认为,山西煤层气分公司与西郎村委签订的“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涉及2亩耕地的部分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另外的1.111亩林地部分有效。因“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和王某办理的林权证上均注明成林后个人得六成、集体得四成,故西郎村委应当支付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44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3条的规定。近几年来,许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耕地被非公益目的征用、占用。占用承包地者获取了巨大利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仅得到很少的补偿费,这造成了利益失衡。因此,在征用、占用耕地时,应当严格遵循公益目的,而且应当尽量利用荒地、空闲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本案中,山西煤层气分公司与西郎村委签订的“沁水县郑庄镇西郎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该公司井场及进井道路永久性占用林地中有2亩为王某承包的耕地,而山西煤层气分公司试图以永久性占用林地这一形式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不符合法定程序,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山西煤层气分公司欲占有使用王某承包的耕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此外,西郎村委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王某补偿。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财产征用的规定,与《物权法》第44条规定相比,增加规定了疫情防控属于依法征用组织、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紧急需要。

       征用,是国家对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强制使用。遇有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时。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对于被征用的所有权人的权利保护方法是:(1)被征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其条件是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价值仍在。(2)如果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则应当由国家给予补偿,不能使权利人因此受到损失。

       本条增加规定的新规则是:疫情防控是依法征用组织或者个人不动产、动产的紧急需要。这是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总结出来的新规则。当国家出现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时,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例如,武汉防控疫情期间,征用体育馆、学校、宾馆等不动产,建立方舱医院。或者隔离点。以治疗患者、防控疫情。征用不是征收,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并且给予补偿。


【案例评析】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喻家组、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新建组与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洞庭村委会受岳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分别与洞庭村喻家组、洞庭村新建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告知等征收程序,没有按照国家的政策标准进行征收补偿,违反了国家政策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土地征用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征用土地方需要返还土地,因此土地征用只是临时占用土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土地征收则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案涉协议中虽多处表述为土地征用,但没有土地占用期限以及何时、何种条件下返还土地的约定,显然不符合土地征用的主要特征。由于案涉土地征用协议实质上属于土地征收协议,应当适用征收的法定程序。


​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45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征用前提条件、程序和补偿措施。在实践中,征收与征用级易混淆。征用的前提条件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由于征用亦具有较强的效力,故对于被征用者的权利保护方法是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征用土地方需要返还原物。土地征收因为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所以有更多补偿要求。本案中,征地协议虽然含“征用”二字,但没有就土地占用期限以及何时、何种条件下返还土地作出约定,而是约定了征用范围、土地价格、付款方式以及其他事项。且涉案土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批复予以征收,涉案土地所有权主体已经发生了变更,因此从实质上看,征地协议名为征用协议,实为征收协议。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是由国家所有权所反映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地位决定的。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必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国家作为社会中心,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全体人民须通过其代表者--国家,才能形成一个整体,有步骤、有计划、有目的地共同支配全民财产,使生产资料在分配使用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结合并协调起来。其特征是:(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

       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是:(1)没收;(2)赎买;(3)积累资金;(4)税收;(5)征收、征用;(6)罚款和罚金;(7)依法取得无主财产。此外,开展国内民事活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接受赠与等,也是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法,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也可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有关权利。


​【案例评析】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戴斯公司与祐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祐基公司与花溪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后发现该土地上堆放有弃土石方,学致其无法正常启动项目的工程建设,经证实,被告戴斯公司在清理工地施工时倾却弃土并未清理。案涉土地后被征为国有,由原告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依照梁山镇城镇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占有、管理。原告为此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讼要求被告戴斯公司将倾卸在本县新城区x号土地上的弃土全部清除,恢复该地块的原状。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x号土地于2010年1月20日被征为国有,按照前述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尚未转移所有权至拍卖买受人之前,由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管理、维护,并且对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有权代表国有财产的权利人主张物上请求权以及基于相邻关系主张权利,其作为讼争土地权利人的主体资格适格。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46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5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对于国家所有的物享有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即国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人。

       本案中,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是隶属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事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受行政委托,负责对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管理)、开发、经营、利用。因此,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有权代表国有财产的权利人对涉案土地进行维权,要求戴斯公司将堆码在x号土地内的弃土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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