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矿藏、水流、海域由国家所有的规定。
矿藏,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技术条件下能够探明和开发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的自然资源。所有的矿藏都归国家所有。
水流,是对江、河、湖等的统称,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性能的水资源。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是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海城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评析】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冻结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郝某、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东集团、内蒙古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聚祥煤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3月12日该院作出(2018)内0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聚祥煤业的异议请求。聚祥煤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执行法院查封的是采矿许可证,但该采矿许可证所登记的采矿权人为西乌素煤炭公司而非聚祥煤业。聚祥煤业不能证明其是案涉煤矿的矿业权人,聚祥煤业与伊东集团就具体采矿事宜的约定不能对抗法院依据权属登记对案涉煤矿的强制执行。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7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47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矿藏、水流、海域只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这些物享有所有权。矿业权不同于煤矿的所有权,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
本案中,西乌素沟淡家煤矿属于国家所有,聚祥煤业无权主张该所有权。此外,聚祥煤业尚未取得西乌素沟淡家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因此不能证明其是案涉煤矿的矿业权人,因此聚祥煤业缺少有权开采西乌素沟淡家煤矿的合法依据,其与伊东集团就具体采矿事宜的约定不能对抗法院依据权属登记对案涉煤矿的强制执行。故法院认定聚祥煤业对案涉标的不能阻却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无居民海岛为国家所有的规定。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2010年3月1日,在国《海岛保护法》通过施行,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凡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都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海岛使用权、缴纳海岛使用。2011年4月12日,官方公布了中国首批176个可以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涉及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8个省区。本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案例评析】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岛行政批准案
[案情]原告桃花岛旅游公司诉称其依法取得乐清桃花岛及扁鳗屿和海涂旅游开发、利用、收益、处分权,且一直支付租金。但被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批复,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涉案批复,在扁鳗屿建造气象观测站,破坏了扁鳗屿生态环境和不可再生的生态资源,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撤销批复。
法院认为,案涉岛屿扁鳗屿属于无居民海岛,原告对案涉岛屿扁鳗屿并不享有法定权利,虽然乐清市南岳镇杏一村委会等九村村委会与桃花岛旅游公司签订了桃花岛开发合同,但桃花岛旅游公司也不能因协议约定取得扁鳗屿的相关物权。桃花岛旅游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8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系新增条款,其沿袭了《海岛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
本案中,案涉岛屿扁鳗屿属于无居民海岛,系国家所有,任何自然人、法人、组织都不得主张涉案岛屿的所有权,故桃花岛旅游公司在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主张对涉案岛屿开发、利用的权利不能成立。在《海岛保护法》颁布之前,《物权法》第58条规定了由集体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其中并不包括无居民海岛,因此案涉岛屿扁鳗屿并不属于乐清市南岳镇杏一村委会等九村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无权通过与桃花岛服务公司签订桃花岛开发合同,将涉案岛屿租赁给桃花岛服务公司,桃花岛旅游公司自然亦无权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桃花岛服务公司处合法取得开发、利用涉案岛屿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国家所有土地的规定。
土地,是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是人类赖以存的基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生活资科的重要源泉。将这种最重要的资源中的城市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由全民享有权利。
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是:(1)城市土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些城市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法律没有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评析】刘某与陈某1、陈某2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刘某向何某1购买楼房,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陈某1、陈某2向甘某2购买混合二层楼房,未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陈某1、陈某2购买房屋至今,门坪一直保持原状,未作变动。后刘某重新铺设门坪时,陈某1、陈某2认为刘某铺设的门坪有部分是其家门坪,进而阻挠反对刘某铺设门坪;刘某则认为陈某1、陈某2霸占其门坪,要求陈某1、陈某2停止使用其门坪。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继续铺设门坪。
法院认为,从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情况看,刘某的楼房门坪的面积并未包含在此两证范围内。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门坪所涉土地已依法取得使用权,因此门坪所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陈某1、陈某2自购买房屋以来,门坪一直保持原状,并未修补或者扩大,亦未妨碍刘某的通行。因此,刘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9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49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7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权客体之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
本案中,刘某只有在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情况下,才能主张陈某1与陈某2排除妨碍。然而,案涉门坪为城市土地,根据本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刘某无法主张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更无法基于所有权主张对方排除妨碍,此外,门坪的面积并未包含在此刘某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故刘某无法举证其享有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综上所述,法院对刘某排除妨碍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