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国有财产管理及其责任的规定。
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所有民事主体的职责,尤其是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更须负此责任。本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这些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闵侯县白沙镇院埕村民委员会诉闽侯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案
[案情]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闽侯县白沙镇院理村民委员会的村民颁发“土地房屋所有权证”。闽侯县洋里公社金田大队制作“山林权清册”并向被告申请颁发争议山林的林权证。被告将讼争林地的山林权划归洋里公社金田大队。闽侯县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书,裁决讼争林地的山林归金田大队所有。原告方才获知该裁决书,并随即以该裁决未送达为由就牛山兜、南丁山、白犬岩山场权属再次向被告申请调处。原告村民汪义恭等人分别向闽侯县林业局、闽侯县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原告认为被告的发证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之一是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由于原告能够代表村集体对集体林权行使权利,与讼争林权具备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59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59条沿袭了《物权法》第57条的规定。
本案中,涉案山林为国有资产,闽侯县白沙镇院埕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条中规定的对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闽侯县白沙镇院埕村民委员会认为,闽侯县政府将讼争林地的山林权划归洋里公社金田大队,并裁决讼争林地的山林归金田大队所有,该发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及保护的行为,因此闽侯县白沙镇院埕村民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集体所有财产范围的规定。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集体所有权同国家所有权一样,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制度。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相比较,具有的权利,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集体所有叔同国家所有权一样,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制度。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相比较,具有的法律特征是:(1))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化;(2)客体的限定性,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不是针对任何种类的财产;(3)所有权的独立性,权利人独立地享有和行使所有权;(4)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有限性,最初来自劳动群众的自愿互利出资、财产主要是通过民事方式取得。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例如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村建公路等。
【案例评析】何某、巴东县绿葱坡镇思阳桥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情]何某自行修建一条通达自己家中的公路。思阳桥村委会与本村二组村民及四组部分农户协商修建公路的相关事宜,并达成一致协议。何某以思阳桥村委会需补偿其原修路的工资为由在位于本村二组公路起点处堆放木材和杂物,阻断了公路正常通行。思阳桥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排除妨害。法院判决何某拆除设置在位于思阳桥村二组公路起点处的障碍物,恢复公路的通行。何某在恢复公路通行后提起诉讼,要求思阳桥村委会补偿何某修建公路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何某自修公路所占用的土地在思阳桥村,属于思阳桥村农民集体所有何某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何某对思阳桥村其他村民从其修建的公路通过,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何某修建公路,确实进行了投入,提高了该土地的使用价值。本案何某所修公路并未被征收、征用变为政府修建的公路,何某主张政府拨付的款项包含其修路费用和思阳桥村委会应当赔偿其自修公路的工时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6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60条继承了《物权法》第58条的规定。集体财产是广大人民群众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集体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本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做出了规定,目的是保护集体所有权。
本案中,何某自修公路所占用的土地在思阳桥村,根据本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何某只享有用益物权,并不享有所有权,何某无权以思阳桥村修路侵犯其土地所有权为由请求思阳桥村委会予以赔偿。此外,思阳桥村修路的行为并未致使何某对涉案道路的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其用益物权行使,故何某亦无法以思阳桥村修路侵犯其用益物权为由请求思阳桥村委会予以赔偿。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特点,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财产集体所有的基本内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具体的组织形式依照民法典第99条规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法典第101条第2款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重大事项是:(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案例评析】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东村徐某等1031户村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情]远东村委会与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海峡市场公司。福州市政府作出征收福州海峡日用批发交易市场房屋的决定,并指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拆迁工程处同远东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远东村获得一次性拆迁补偿费。后拆迁实施单位民天集团与远东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远东村先领取30%的拆迁补偿款,民天集团领取40%的拆迁款。远东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一致反对追认上述协议书的效力、远东村村民代表大会据此形成决议,不予追认远东村委会与民天集团就拆迁款分割事项签订的协议书。徐某等村民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协议书、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远东村系以现金方式入股海峡市场公司,福州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占用的土地仍属远东村集体所有,因此协议书实际上处分了属远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远东村委会与民天集团签订的协议书未经远东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远东村村民大会讨论并决定不子追认协议书的效力,故判决认定协议书无效。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61条继承了《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本条对经农民集体成员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符合中国实际是独具特色的所有权制度。
本案中,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拆迁工程处与远东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了远东村获得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根据相关行政规章,该笔补偿费实际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及分配方法。根据本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农村集体成员作出决定。但远东村委会未经远东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拆迁工程处签订处分土地补偿费的协议书,且事后远东村村民大会决定不予追认协议书的效力,因此协议书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