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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二条到第二百六十四条)

2022-01-12 17: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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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代表的规定。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动产,由于集体所有的形式不同,行使权利的代表也不相同。最主要的表现是,农民集体所有有村集体、乡镇集体或者两个以上的村集体,这是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形成的不同所有形式。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基本上是生产队所有,也有生产大队、公社所有的情况。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不同的集体组织的形式。

       对于集体组织行使权利的代表,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届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不过,有的村规模比较大。实际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社或者组,社或者组是所有权单位:(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应当按照共有的形式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案例评析】艾某等诉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政府、江西省永丰县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协议案

       [案情]永丰县国土局与永丰县佐龙乡南塘村南塘组签订征地协议书。永丰县国土资源局与案涉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书,明确约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标准支付。南塘村南塘组的干部和村民代表艾某美等人在该征地协议书上签字,佐龙乡政府、南塘村委会加盖了公章。永丰县财政局按照征地协议书的约定,将征地补偿款拨付至佐龙乡农业经营管理站账户,佐龙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拨付至村组。艾某等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征地协议书违法。

       法院认为,经南塘村委员会申请和佐龙乡人民政府同意,南塘自然村已经合并为一个村小组,因此,被征收土地应属于合并后的南塘自然村村民小组所有。根据上述规定,由南塘自然村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经营、管理权,于法有据。被诉征地协议书由南塘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代表村小组与永丰县国土局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6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62条的规定沿袭了《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并在第1项和第2项中增加“依法”二字。本条规定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此有利于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保护集体所有权。

       本案中,永丰县国土局与永丰县佐龙乡南塘村南塘组签订征地协议书,约定永丰县政府委托永丰县国土局征用佐龙乡南塘村南塘组的农用地。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南塘自然村于2010年已经合并为一个村小组,涉案土地在2010年后应属于合并后的南塘自然村村民小组所有。因此,南塘自然村村民小组与永丰县国土局签订征地协议书是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情况下,征地协议书系有效协议。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是城镇集体所有组织对其财产的所有形式。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就是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这些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城镇集体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案例评析】王某、马某、徐某等76人与重庆陆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重庆嘉陵排风扇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业局。原重庆嘉陵排风扇厂与重庆陆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兼并协议。原重庆嘉陵排风扇厂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业局会同沙坪坝区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同意,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本案所涉兼并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王某、马某、徐某等职工起诉要求撤销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集体企业重庆嘉陵排风扇厂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行使上述权利的是该集体企业,而不是该集体企业的职工个人;职工在集体企业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只能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实现;集体企业部分职工个人不能代表集体企业的意志。因原集体企业重庆嘉陵排风扇厂已经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应由其清算主体即其开办单位为诉讼主体。故,王某、马某、徐某等76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63条沿袭了《物权法》第61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城镇集体财产权利,该权利行使的主体是本集体,即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应由本集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只能是该集体,而不能由个别集体成员专行。

       本案中,重庆嘉陵排风扇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该企业兼并是处分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因此根据本条规定,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应当为集体企业,而不是该集体企业的个别职工。王某等人若有不同意见,应当通过企业职工大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才能实现自己在集体企业的权利。而集体企业部分职工个人不能代表集体企业的意志。故王某、马菜、徐某等76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不能代表整个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请求。



【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布集体财产的规定。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是组织成员,享有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村委会,都对全体农民即组织的成员负有义务,其中之一是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这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知情权的具体表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才能使成员的知情权得到满足。


【案例评析】李某1与瑞安市汀田街道强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情]原告李某1系父母李某2、戴某婚生女儿。原告一家三口均系本市汀田街道强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强里村委会经民主票决,通过“强里村集体经济分配方案”。原告李某1父母于2017年3月21日办理独生子女证。同月底,被告强里村委会已按100%标准向原告父母发放原告享有的人口补偿金2.7万元。原告认为其权益受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考虑村民人数众多、联系密切等实际情况,本案被告强里村委会先期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后已及时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相关村务。本案原告父母及亲友的居住情况虽有特殊性,或因此未能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并按期限要求办理相关证件,从而导致个体利益受损、但只要被告已在目前条件下尽其所能使人周知,即未为过。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64条沿袭了《物权法》第62条的规定并增加了集体成员查阅、复制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由此保障每一个集体成员的知情权、使其有权参与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具体面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履行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

       本案中,强里村委会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分配方案及催办通知的内容涉及村集体财产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公布这两份文件。强里村委会将其张贴公示于设立已久的村务公开栏,在目前条件下已尽其所能使村民能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因此强里村委会的公示方式足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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