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处理相邻关系,首先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时,可以适用习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习惯,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人们公认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性和认同性,一经国家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民间习惯虽然没有上升为法律,但它之所以存在,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从,有其社会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和经济根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规范民事裁判尺度时就应当遵从。在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如果法律已经有所规范,应当适用法律规范,不适用习惯。当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没有规定时,应当按照习惯确定行为规范。例如,对越界枝丫、根系以及果实坠落的相邻关系规则,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可以根据习惯确定这种纠纷的处理。
【案例评析】程某、辛某与熊某、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相邻权纠纷案
[案情]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程某、辛某,程某、辛某与熊某系左右邻居关系。熊某在装修自己的房屋时将与程某、辛某相邻的公共隔断墙部分掏空用于建造鞋柜。程某、辛某知道此事后曾向第三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反映,后者向熊某下达装修违规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留置送达。现程某、辛某认为熊某占用公共墙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隔音很差致使其无法入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熊某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作为相邻关系的双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双方才能关系融洽。在一方没有明显违背日常生活法则时,不可苛求别人的行为与自己的理想行事模式完全一致。拥有一颗相互包容的心,社会才能够和谐相处。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89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89条沿袭了《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注重尊重历史和习惯。这是因为,历史上形成的相邻状况,以及在处理当地的相邻关系中的习惯,都被相邻各方和公众所接受,如果相邻各方发生纠纷,应当依照历史的情况和当地的习惯来处理。
本案中,程某、辛某与熊某系左右邻居关系,双方就熊某占用公共墙的行为产生争议法律并没有对此类争议的解决作出规定,但案件发生地的房屋装修惯常做法均会将墙体向内掏空一部分做储柜,以减少占用房屋的可使用面积,使墙柜成为一体,增加装修整体效果。因此,法院根据当地的装修习惯与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认定熊某的装修行为并没有侵犯程某和辛某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的规定。
相邻用水、排水和流水关系,是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其基本规则如下。
1.相邻用水关系是最重要的相邻关系之一。在我国,水资源为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权利用自然流水。对水资源的利用,应依“由远及近、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灌溉、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塞或者排放;一方擅自阻塞、独占或改变自然水流,影响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2.相邻排水关系。不动产相邻之间必须解决排水问题。如果相邻一方必须通过一方的土地排水,另一方应当准许。排水人应当对对方的土地等财产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对方的权利损害。造成损害,不论是不可避免的损害,还是由于过错而造成对方的损害,甚至是有造成损害危险的,都有义务停止侵害、消除危验、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相邻滴水、流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修建房屋或者开挖沟渠,应与相邻他方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屋檐滴水或流水对相邻对方造成损害。由此而妨碍和损害对方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崔某娟等相舒关系纠纷案
[案情]抽纱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准在位于惠中庵X号东侧新建办公楼。现惠中庵X号东侧可通行道路因抽纱公司新建项目阻断,向南在抽纱公司红线内仍保有约4米宽通道至北土城东路,抽纱公司称该通道将依规划修建为道路,并由抽纱公司管理。惠中庵x号原有雨污水通道已由抽纱公司、建工集团公司南移至基坑外,不再连接市政水管道。徐某英、崔某娟、崔某梅向法院起诉请求抽纱公司恢复惠中庵x号雨污水通道向南连通至市政的雨污水管道。
法院认为,抽纱公司虽系依据规划进行建设,但同时亦应保证涉案房屋的通行条件。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有接入市政的雨污水管道已被抽纱公司、建工集团公司施工阻断,故判决抽纱公司、建工集团公司予以恢复。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9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 290条继承了《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是关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相邻排水美系产生纠纷。本案中,抽纱公司与惠中庵x号居民为相邻排水关系。根据本条规定,抽纱公司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应当对对方的土地等财产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对方的权利损害。然而惠中庵x号原有接入市政的雨污水管道已被抽纱公司、建工集团公司施工阻断,造成惠中庵X号居民排水不便,独纱公司有义务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故法院判快抽纱公司应当恢复惠中庵X号雨污水通道向南连通至市政的雨污水管道。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相邻土地利用的规定。
利用相邻土地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对确有必要的,相邻方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土地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非法侵入不动产特别是土地,构成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不过,在相邻土地之间,如果存在通行的必要,须保证相邻方的必要通行权。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1.邻地通行。也称为袋地通行权,是指土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的相邻权。相邻一方的土地处于另一方土地包围之中,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相邻一方必须经过相邻方使用的土地通行的,另一方应当准许;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选择对相邻方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因邻地通行造成相邻一方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相邻方的损失。
2.通行困难。称为准袋地通行权。虽然不动产权利人有路通行,但如果不经过另一方的土地通行则非常不便利,且会发生较高费用,相邻方应当准许不动产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通行困难不同于袋地通行。袋地通行是指不动产权利人无路可走,不得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通行。通行困难不是无路可走,而是不通过相邻一方的土地通行则非常不便利,且费用过巨,或者具有危险。通行困难与袋地通行存在差别,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区别。相邻方提供便利,准许通行困难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于相邻方予以补偿。
3.历史通道。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必要通道,所有人、用益人或者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妨碍他人通行;需要改造的,必须与通行人事先协商一致;如果另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并且堵塞后不影响他人通行,则可以堵塞历史通道而通行其他通道。
【案例评析】王某1、王某2等与锡林郭勒盟锡原商贸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情]锡原公司通过正蓝旗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取得了小乌兰沟西采石场的采矿权,锡原公司在筹备完一切生产经营所需手续后,却无法进行矿山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行为。原因是:锡原公司取得采矿权后,在此东西方向砂石路埋设电线杆时,被王某1、王某2、王某3以该路占用了王某1的草场,破坏植被为由,不让锡原公司拉电和通行,致使锡原公司的小乌兰沟西采石场一直未能生产经营,正蓝旗政府多次协调未果。锡原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锡原公司在通往矿区道路上的正常通行权。
法院认为、锡原公司与王某1应受相邻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并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该东西方向的砂石路已成为小乌兰沟西采石场运送石料的习惯道路,锡原公司应享有通行权。但锡原公司行使通行权时,应以满足通行为必要,不应对相邻人造成其他损害。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9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91条沿袭了《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锡原公司承包的小乌兰沟西采石场与王某1承包的草场相邻,双方系相邻不动产上的权利人,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本案中,小乌兰沟西采石场自身无运送石料的出入通道,锡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想要运送石料,必须利用王某1承包的草场,即使另行开辟运送石料道路,也不利于生产。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锡原公司对案涉道路享有通行权,王某1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锡原公司利用砂石路运送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