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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到第二百九十四条)

2022-01-23 14: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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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由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必须利用相邻方的土地、建筑物时,构成相邻土地及建筑物的利用关系。其规则是: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临时占用。相邻一方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或者其他管线,需要临时占用他方土地、建筑物时,他方应当允许。

        2.长期使用。相邻一方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或者其他管线,必须通过另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建筑物而架设电线,埋设电缆、水管、煤气管、下水道等管线时,他方应当允许。安设管线应选择对相邻他方损害最小的线路和方法为之,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安设方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冯某与曾某、梁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情]梁某、曾某是夫妻关系,冯某与梁某、曾某是邻里关系。曾某、梁某将宅基地南面的厨房、厕所以及围墙等拆除,并在原址上修建框架结构楼房一幢。该楼房涉诉时尚未完工,一层尚未进行外墙批荡,二层仅堆砌部分墙体。此后,冯某以曾某、梁某新修建楼房侵占其落水位及地基为由多次与曾某、梁某等发生纠纷,并于2012年5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法判令曾某、梁某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冯某与曾某、梁某的不动产互为相邻关系,双方依法都有为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冯某挖开曾某、梁某房屋的地基,经私自测量后认为曾某、梁某所建房屋地下的两个地基墩分别侵占了冯某0.13平方米和017平方米土地,但该两个地基墩处于地底下,冯某并未举证证明该两个地基墩给冯某的房屋造成了妨碍或者损失,冯某要求曾某、梁某停止侵害、清除地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9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92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88条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使用邻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二是在邻地上安设管线。冯某与曾某、梁某为相邻不动产上的权利人,双方都应当遵守本编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基本原则,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曾某、梁某欲修缮房屋,为此房屋的地基须要占用冯某的宅基地,根据本条规定,冯某应当提供便利。当然,曾某、梁某在冯某的宅基地下铺设地基,应当尽量减少对冯某造成的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则冯某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请求曾某、梁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冯某无法举证曾某、梁某修建的地基给其房屋带来损害,故冯某无权要求曾某、梁某停止侵害、清除地基。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规定。

        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相邻各方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相互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建筑物影响相邻对方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其他正常生活,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例如,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地区、安装空调机应当与对方建筑物的门窗保持适当距离,不能将空调的排风口直接对着相邻对方建筑物的门窗,防止对相邻方生活造成妨碍。


【案例评析】古县盐业有限公司、段某等与山西新华书店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古县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情]古县盐业公司在xx县两套单元楼内办公。段某、周某分别居住该楼东单元三层。古县新华书店位于原告房屋东南方。新华书店涉诉楼房系拆旧盖新,该楼房与盐业公司、段某、周某涉诉楼房成东南向相邻。盐业公司、段某、周某认为新华书店侵害了其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新华书店新建大楼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相关许可证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与本案民事法律关系要解决的问题,有联系但不同。但是经法院鉴定,新华书店新建大楼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确实影响了盐业公司、段某、周某的房屋采光,致使盐业公司、段某、周某的房屋的采光完全达不到国家日照标准,从而侵犯了盐业公司、段某、周某的采光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93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本条专门就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规定。

        本案中,新华书店与盐业公司、段某、周某系相邻不动产上的权利人,根据本条规定,双方均应当给对方的建筑留有一定空间,以保障相邻建筑物有足够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经法院鉴定,新华书店新建大楼不符合设计标准,影响了盐业公司、段某、周某的房屋采光,从而侵犯了盐业公司、段某、周某的采光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相邻环保关系的规定。

        相邻环保关系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关系,关系相邻各方的生活和生产安全。其规则如下。

        1.排放污染物的限制。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以及其他污染物,注意保护环境,防止造成污染。如果排放的污染物造成了损害,即使排放的污染物并没有超过标准,相邻方也有权要求治理并请求赔偿损失。相邻一方产生的粉尘、光、噪音、电磁波辐射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散发有害异味的,对方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修建、堆放污染物。相邻一方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厩,或堆放垃圾、有毒物、腐烂物、放射性物质等,应当与邻人的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防污措施,防止对相邻方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上述污染物侵入相邻不动产一方影响其生产、生活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

        3.有害物质侵入。有害物质包括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扰。除上述列举以外,在环境保护法规中经常提到的废气、废渣、废水、垃圾、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均包括在内。有害物质侵入的相邻环保关系内容,主要是权利人享有请求排放一方的相邻人停止排放的权利,排放一方的相邻人负有停止侵入的义务,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


【案例评析】苏某、李某与黄某、董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原告黄某、董某系夫妻,被告苏某、李某系夫妻,双方系邻居。被告的中央空调室外机组较大,因建筑物原预留位置的空间不能满足安装需要,被告将空调室外机组安装在x01室的西外墙上,间距x02室东外墙的卫生间窗户约0.8米,同时亦较临近x02室书房窗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

        法院认为,苏某、李某将空调室外机组安装在自己x01室的西外墙上,间距黄某、董某x02室东外墙的卫生间窗户约0.8米,同时亦较临近x02室书房窗户,明显违反现行GB17790-2 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上述国家标准是专业部门为用户安装空调器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的技术规范,未按上述国家标准安装,应推定会对相对人产生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据此判令苏某、李某将涉案空调室外机组移位。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9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94条沿袭了《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苏某、李某与黄某、董某系相邻关系人、均应当遵守方便生活的原则。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给对方生活造成不便甚至造成损害。本条规定的禁止排放的有害物质除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外,还包括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等有害物质。

        本案中,苏某、李某将空调室外机组安装在间距黄某、董某X02室东外墙的卫生间窗户约0.8米的墙上,同时亦较临近X02室书房窗户,一则违反了空调器安装规范,二则使空调室外机排出的有害物质对黄某、董某产生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故法院判令苏某、李某将涉案空调室外机组移位、履行停止有害物质侵入黄某、董某住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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