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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八章 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到第三百一十五条)

2022-01-30 19: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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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善意取得动产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对于动产,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这种取得并不是基于让与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因此,对善意取得的动产所有权而言,原权利上的负担原则上应当消灭,受让人对动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于动产上的除所有权之外的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根据该条规定,上述存在于动产上的权利随着受让人对动产的善意取得而消灭。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才能导致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第一能够因善意取得而导致物上原有权利消灭的,必须是善意取得动产的情况,而不能是不动产。这是因为不动产之上的权利都需要进行登记,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就应当知道该权利的存在,因此取得人应当承受不动产上的该负担。第二,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须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该权利。如果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存在,则其应当承受该动产上的负担。


【案例评析】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诉丛贸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情]延平公司向丛贸公司定造一艘船舶,双方签订建造船舶合同书,约定船名“26000吨双舷侧散货船”。在该船舶定造过程中,丛贸公司与其所属分公司订立虚假船舶建造加工合同,并基于该合同以及上述案涉定造船舶相关资料,为案涉船舶在A地海事局办理船名为“乾利山19”、船舶所有人为丛贸公司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向原告银行贷款。船舶完工后延平公司与丛贸公司签订船舶交接协议书并办理了交接手续。B地海事局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所有权人延平公司。后贷款银行将丛贸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认为:丛贸公司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延平公司的行为无效,银行依法有权对案步务舶行使抵押权。延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评析]该案涉及“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的但书条款。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延平公司是否应当知道涉案船舶上的抵押。如果其不应当知道涉案船舶上的抵押,则抵押随着延平公司对船舶的善意取得而消灭。如果其应当知道涉案船舶上的抵押,则延平公司无法善意取得涉案船舶。延平公司已经履行船舶建造合同并支付相应对价,且案涉船舶为新建船舶,并非二手转让取得。其在交接船舶时无从审查也无义务审查船舶的在建登记,故可以认定延平公司不应当知道涉案船舶上的抵押,构成善意,可以善意取得涉案船舶,对延平公司实际遭受的权利损害,应当予以保护。该船舶之上的抵押权也随着延平公司的善意取得而消灭。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遗失物,是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物。与丢弃物不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无抛弃该物所有权的意思。拾得遗失物,是发现并占有遗失物。遗失物既不是基于所有权人抛弃权利的意思,也不是因他人侵夺所致,亦不是无主财产,只是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暂时丧失了占有。

        拾得遗失物的基本规则,是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遗失物并不能使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遗失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如无法联系和通知权利人,则可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返还权利人后,是权利人恢复占有,而不是原始取得。


【案例评析】南京某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等遗失物返还纠纷案

        [案情]高某的宠物狗从家中出走,在小区中游荡时被接到业主投诉的物业公司派保安薛某、黄某某带离,并由薛某一人将犬只送往某某物业一间闲置房屋内。同为物业保安的耿某某获悉情况后将该犬只带回前妻家中,此后该犬只走夫。经查该宠物狗价值10000元。耿某某与上述物业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事发后已离职。另查明,物业公司与德勤安保作为甲乙双方订立了“秩序维护服务外包协议”,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宠物犬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寻狗启示”打印费,合计24100元。

        一审法院判定涉案物业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高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民法典第314条中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体现了禁止拾得人占有并获得遗失物所有权的立法本意。在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接到业主投诉后派员工将原告高某遗失的宠物狗带离,其本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高某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却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任由其保安私下处置,并导致涉案宠物犬丢失,应当对由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给原告高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高某对宠物犬,也没有尽到妥善的看管义务,亦应对其遗失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据原《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最终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高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有关部门处理遗失物的规定。

        该条是为有关部门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即: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应当查找遗失人,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遗失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该条中的有关部门是指有权利和义务接受遗失物的部门,一般是指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当然,该条中的有关部门也可以是最适合暂时保管遗失物的部门或者最容易找到权利人的相关部门,如在公交车上丢失的遗失物,有关部门可以是公交公司。


【案例评析】姜某与刘某遗失物返还纠纷

        [案情]原告姜某在某ATM机上取款时将放在ATM机上的两部iPhone 6nlus手机遗忘,后返回现场找寻手机发现已被人拿走。通过银行查看现场监控录像,拿走遗失手机的人系在其之后在ATM机上取款的被告刘某。当地公安局联系被告处理此事,但一直无法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姜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姜某为涉案两部手机的所有权人,被告刘某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给原告姜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部手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如被告刘某无法返还两部手机原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姜某苹果手机两部;如无法返还,则赔偿原告姜某两部手机的损失。


        [评析]本条是对有关部门处理遗失物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应当查找遗失人,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遗失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该条中的有关部门是指有权利和义务接受遗失物的部门,一般是指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当然,该条中的有关部门也可以是最适合暂时保管遗失物的部门或者最容易找到权利人的相关部门,如在公交车上丢失的遗失物,有关部门可以是公交公司。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论是拾得人还是有关部门,在占有遗失物后,都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对于拾得人而言,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其应当对遗失物尽妥善保管义务;对于有关部门而言,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其应当对遗失物尽妥善保管义务。

        如果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对遗失物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对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承担的对遗失物的妥善保管的义务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仅仅是一般过失,则不需要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王某诉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某日王某外出后回家,在路上将随身手提包遗忘,后手提包被被告刘某某拾得。王某发现手提包遗失后报警,公安机关找到刘某某。刘某某于次日下午至公安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承认拾得手提包的事实。但其表示,当时就将手提包随手丢弃,拾得的630元现金已交给公司领导。原告遗失的手提包系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购买,价格为27000元。此后王某要求被告返还手提包及包内财物,刘某某认为未取得手提包,两人未能协商一致,故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因自身疏忽大意遗失手提包,对于损失的造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加之手提包也使用了有一段时间,故酌定被告刘某某赔偿王某手提包灭失损失15000元,返还自包内取得的现金630元。


        [评析]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包内贵重物品没有证据支持,被告也仅承认拾得包内有630元现金,故法院依据《物权法》中的规定未支持原告关于返还贵重物品的主张是合理的。而被告拾得原告遗失的手提包后故意丢弃该钱包,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从而导致钱包丢失的结果,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对手提包的遗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赔偿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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