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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八章 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到第三百一十八条)

2022-01-31 2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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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保管遗失物必要费用的承担以及悬赏寻找遗失物的规定。

        关于保管遗失物必要费用的承担问题,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弥补保管遗失物实际费用的失。关于悬赏寻找遗失物问题,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其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悬赏的承诺履行义务,依照本法第499条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权利人已请求拾得人返还该遗失物,而拾得人拒不归还,则其行为构成侵占,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案例评析】李某某与兴城市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饲养野猪。某日,其中一头怀孕母野猪丢失。该野猪跑到李某某果园处,被李某某发现后,与其弟弟将该野猪抓回家中并进行饲养,母野猪在李某某及其妻子的饲养下生下七头小猪崽。两个月后肇某某发现野猪在李某某家中,与其协商返还事宜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其中一头猪崽死亡。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某某返还种母猪及猪崽7头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赔偿因拒不返还种母猪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兴城市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赔偿因饲养猪支出的饲料费、修建护栏费及人工费等各项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母猪及6头猪崽,同时原告需向李某某支付必要的养殖费用。


        [评析]根据该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本案中,李某某因在其果园发现野猪而将其抓获并饲养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因此权利人兴城市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领取遗失物即其丢失的野猪时,应当向拾得人李某某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在兴城市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李某某主张权利之时,李某某即知道权利人,应当向权利人返还原物,此后李某某占有遗失物构成侵占,因此,李某某无权主张兴城市某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向其主张权利之后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遗失物在发布招领公告后逾期无人认领时其权利归属的规定。

        根据上述第314条与第315条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根据民法典第318条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前来认领的,则遗失物重新归属于权利人。如果权利人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认领,则遗失物归国家所有。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遗失物在发布招领公告后逾期无人认领时其权利归属问题。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采取遗失物归拾得人或保管人所有的立法模式如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另外,《物权法》第113条规定的期限是6个月,而现在改为一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案例评析】温州海事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案情]某市海事局接到群众报警,发现一艘船舶搁浅。经查,该船未携带任何证书,无任何能够表明船舶身份的标识,也无船员在船。某市海事局立即开展救助。进一步调查后仍未能证实船舶所有权,也无任何人对该船主张所有权。遂向当地海事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院认为: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故判决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公告、评估以及为保存、拍卖该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产生的费用后,余款收归国家所有。


        [评析]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本案中法院发出认领涉案财产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所有。严格来讲本案并非关于遗失物在发布招领公告后逾期无人认领时其权利归属的问题,而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中关于无主物权利归属的规定进行判决的,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其体现的“归国家所有”的立法精神与处置模式与本条规定的是基本相同的。此类财产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扣除必要处理费用后的余款应收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漂流物,是指在河流等水域漂流的无主物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物。理藏物,是指藏附于土地中的物。隐藏物,是指隐匿于土地之外的其他包藏物中的物。对于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权属取得规则,本条规定准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归还失主的,不发生原始取得;归国家所有的,属于原始取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例如根据文物保护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他人不能取得。


【案例评析】汪某某诉詹某甲隐藏物返还纠纷案

        [案情]汪某某将祖传遗留下来的一栋土木结构房屋出售给被告詹某甲。数年后,在房屋拆除重建过程中,詹某甲的哥哥詹某乙在墙体内发掘一铁筒,内装有各式银元。当晚汪某某要求将该银元全部返还,然詹某甲仅归还10块,双方多次委托村委协调未果,汪某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詹某甲返还其余银元。由于该房屋虽在当时由汪某某父亲居住,但无法证明此次发现的埋藏物归属于汪某某的祖上,詹某甲反诉汪某某要求返还先前给付的银元。

        法院认为:詹某甲虽系该房屋现所有人且银元亦由其发掘,但其依法对该银元不享有所有权,被告詹某甲的反诉请求不成立。而汪某某也不能证实银元归其祖上所有,亦不能证明自己享有继承权,故原、被告双方对讼争银元均不享有所有权。


        [评析]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根据该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该案中,在被告将房屋拆除重建过程中,被告哥哥詹某乙发掘房屋背面墙体内有一圆形铁筒,铁筒内装有各式银元,属于隐藏物。参照遗失物的相关规则,如果能够确定隐藏物的权利人,则权利人有权取回该隐藏物。对本案被告而言,本案涉案银元虽然系其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发现,但其并非银元的所有人,因此不能取得涉案银元的所有权。对本案原告而言,其无法证明自己是涉案银元的合法继承人,因此也不能取得涉案银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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